一)招生范围内具有海淀区常住户口,年满6周岁(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)的适龄儿童
1、学校服务范围内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(购房发票)持有人为适龄儿童父母,且随其父母落户在此的适龄儿童。
2、学校服务范围内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(购房发票)持有人的第三代、第四代子女,随法人落户且在此实际居住(指法定监护人没有其他房产)的适龄儿童。
(二)招生范围内按政策视为本市户口对待的七类人子女、年满6周岁(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)的适龄儿童
(三)招生范围内非本市户籍的、年满6周岁(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)的适龄儿童。